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和报告2022-2
企业环境监测方案和报告(2022-2)
一、监测方案
1.监测内容
1.1监测工况
1、监测期间,主体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正常运行。
2、根据监测工况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不得低于设计生产能力75%的要求。
1.2废气监测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P1#厂房楼顶设置1个废气监测点:距前端出口1.35m,距后端弯管3.5m。
表1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项目及时间频率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测点位置(个) | 监测时间、频率 |
P1#厂房楼顶1个废气监测点 | 排气参数、非甲烷总烃 | 1 | 监测1天,每天4次 |
1.3废水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W1#废水总排口,污水来源:生活污水
表2 废水监测点位、项目及时间频率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测点位置(个) | 监测时间、频率 |
W1#废水总排口1个废气监测点 | 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活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氨氮、总磷 | 1 | 监测1天,每天3次 |
1.4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主要噪声源名称:空压机
表3 噪声监测点位及时间频率
监测点位编号 | 监测点位 | 监测频次 |
Z1# | 北侧生产厂区外1m,高1.2m处 | 昼间1次,1天 |
Z2# | 西北侧生产厂区外1m,高1.2m处 | 昼间1次,1天 |
Z3# | 西南侧生产厂区外1m,高1.2m处 | 昼间1次,1天 |
Z4# | 东侧生产厂区外1m,高1.2m处 | 昼间1次,1天 |
1.4评价标准
1、废气评价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排放废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活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二、监测结论
本年度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委托四川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报告附后。
检测结果表明:
1、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监测结果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电子产品制造标准。
2、排放废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活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环境监测报告: